杏鑫主管:_弘法寺举办“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”专题讲座

发布者:      来源:南海佛教网 

 

   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《关于在全国宗教界开展“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”活动的通知》,2012年6月18日,深圳弘法寺在弘法佛学院举办专题讲座。 

 

  此次“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”专题讲座,由弘法寺方丈印顺法师讲授,寺院全体僧众及弘法佛学院全体师生认真聆听了讲座。首先,印顺大和尚向大家介绍了举办此次“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”专题讲座的重要意义,并就如何合理合法地开展宗教活动展开了深入讲解。

 

  印顺大和尚讲到:作为宗教教职人员,加深对宗教政策法规相关知识的理解,不仅是基本素质方面的要求,更是今后开展宗教活动的有力保障。佛在经论上一再告诉我们 “佛法在世间,不坏世间法”,我们更应该高举爱国爱教旗帜,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经济发展、社会和谐、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,在开展宗教活动时要注意要“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”,严格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”以及《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法律法规。开展宗教活动应注意以下几点:

 

  一、依法开展活动,维护国家利益。宗教界从事宗教活动时,应当自觉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规章,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。要自觉抵制各种以开展宗教活动为名进行的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,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。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不受境外势力支配,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、捐赠和合作。

 

  二、坚持自觉自愿,注意量力而行。宗教界开展活动应当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。不得强迫任何组织或个人信教或开展宗教活动。开展宗教活动时,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和组织水平,结合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,突出特色,量力而行,避免因贪大求全,加重自身和信教群众负担,影响教务活动的正常开展。

 

  三、规范科学运作,提高管理水平。开展宗教活动,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,制订和完善工作规划、报告制度、评估制度、信息公布制度、财产管理制度,优化内部治理结构,培育专门人才队伍,不断提高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监督、自我服务、自我完善的能力和水平。

 

  四、接受指导监督,注重诚信公信。开展宗教活动,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,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、管理、监督和检查。努力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。

 

  最后,印顺法师宣读并讲解了《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》,并与大家展开座谈交流。